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人民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
2、非法,指违反国家关于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管理法律法规,没有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合法授权。根据等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警用装备由国家指定的工厂生产,并且生产按计划进行,对获准生产警用装备的,按年度发文指定或颁发定点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具体可表现为三种情形:
(1)非指定和委托生产警用装备的单位、个人生产警用装备的;
(2)虽是定点生产的企业,不遵守下达的指标生产擅自计划外生产的;
(3)曾经被指定或委托的生产企业,原指定被取消,或者委托事项已完成,或未颁发年度生产许可证,而生产警用装备的。买卖,指以财物等为对价买进或卖出警用装备的行为,包括购买和出卖两种。
一、警用装备罪既遂是否构成犯罪
对于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既遂的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量刑处罚标准为: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含哪些罪名
包含下列罪名:
1.妨害公务罪。
2.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3.招摇撞骗罪。
4.伪造、变造、买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5.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6.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7.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8.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9.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10.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2.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1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1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5.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