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现开错,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可直接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的可以在税控系统中标记为“作废”,在纸质也要标明“作废”。作废必须收回原全部联次。专用要作废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收到退回的联、抵扣中标记为“作废”,在纸质也要标明“作废”。作废必须收回原全部联次。专用要作废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