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除无民事和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认为不适合担任代理人的人外,根据私法自治原则,都可以担任人。
因此,民诉中可委托朋友作为自己的工作人员代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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