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需要准备一系列材料。首先,申请执行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但需要由人民接待人员制作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此外,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如果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其次,申请执行人需要提供生效法律文书副本若干份,有二审的则需要提交一审和二审的法律文书。同时,申请执行人需要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
如果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此外,人民出具的生效证明也是必不可少的。如果申请执行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要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最后,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的,应当提交代码证相关证明;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个人身份材料。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也是必不可少的。